一、實施目的
1.提供諮商輔導之實習環境,培訓諮商輔導人員。
2.充實本校諮商輔導人力,協助推展諮商輔導工作。
二、甄選資格
1.國內外諮商輔導及心理等相關研究所在學滿三學期之研究生。
2.全職實習生需修習諮商輔導相關課程,符合諮商心理師之規定者。
三、甄選方式
1.以郵寄個人履歷資料、實習計畫,並檢附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參加甄選。
2.全職實習生甄選於每年五月中旬開始收件,六月底完成甄選。
3.兼職實習生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甄選。
四、實習時間
1.全職實習:實習時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,依本校行政人員上班時間之規定出席到校,每週以到校四天為原則。
2.兼職實習:實習時間為每學期第一週起至第十八週止,每週實習時數為至少八小時。
五、實習內容
1.個別諮商
2.心理測驗
3.團體諮商
4.輔導義工訓練
5.心理衛生推廣相關業務
6.諮商輔導相關行政業務
六、實習者之義務
1.遵守諮商輔導倫理守則。
2.參與個案研討、輔導工作實務研討等相關會議。
3.接受實習單位之行政督導及諮商專業督導。
4.每學期末應繳交實習心得報告一篇。
七、實習單位職責
1.提供行政督導及諮商專業督導,督導時數以符合心理師法之規定為原則。
2.提供實習期間必要之相關訓練及適當之軟硬體設備。
3.實習期滿合格者頒予實習證明書。
八、本辦法未詳列之相關權利義務,以符合心理師法之規定為原則。
九、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