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4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
101年7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 一 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 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特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十二條訂定本規定。
第 二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,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第 三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。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。
第 四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,不在此限。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,應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,應積極維護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第 五 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、新進人員培訓、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,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
第 六 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、選課及活動設計,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,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,並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。
第 七 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。
第 八 條 教師教授課程應注意事項如下:
1. 教材之編寫、審查及選用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。
2. 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,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。
3. 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,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,破除性別刻板印象,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。
4. 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。
第 九 條 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,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。
本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,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。
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涉及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,應自動迴避。
第 十 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,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